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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在我市各类职业院校进一步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1-08-21 来源: 本站编辑 点击:
厦劳社〔2006〕73号
各职业院校:
在职业院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职业院校的教学内容、方式、手段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与用人单位岗位技能需要相适应,与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相联系,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各类职业院校进一步推行“双证书”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2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各类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
我市各类职业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要在加强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不断完善教学场地设备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为应届毕业生获得“双证书”创造条件。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2006年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尚不具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职业院校要积极与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类职业院校到2010年都要基本建立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同时, 鼓励本科院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职业院校的申请,按照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开展鉴定工作的情况作为院校办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毕业生
“双证书”工作
我市各类职业院校要积极宣传贯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照所学专业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技能鉴定的工种和人数,职业院校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四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考专业按劳动保障部规定实行)。两年制毕业生可提前
6个月参加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三年制院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参加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降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站在组织学生鉴定时,只收取实际操作考试费,免收理论考试费。同时,降低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学生鉴定时的报考审核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
00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